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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后 你的冰箱里该放哪些吃的
试管婴儿移植后饮食一定要合理的进行安排,这样的话才可以让胚胎的着床和发育变得更加顺利。而在试管婴儿移植后,女性到底应该多吃一些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后的女性,冰箱里到底储存了一些什么食物给大家做个参考。
首先强调一点,冰箱是用于保鲜存储,冰箱里刚刚拿出来的食物不可以马上就使用,要加工、加热一下再吃。生冷食物不适合胚胎移植后的女性的。可以多吃一些蔬菜和富含蛋白的食物,辛辣刺激性的食物最好不要有,抽烟喝酒,要避免。大补的食材也适合胚胎移植后的你。
1、营养均衡
可以吃一些谷物、蛋类、肉类、蔬菜、水果等这些食物尤其是要懂得均衡的摄入,要能够保证日常饮食的丰富性当然还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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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质蛋白要足量供应
如豆腐、豆制品、虾皮、海带、牛奶和乳制品等这些优质蛋白是身体所必须的。饮食方面需要特别的注意补充含钙量比较高的食品,
3、适当增加一些具有热量的食物
如果是刚刚移植完,或者怀孕的初期要知道孕妇初期(1-3个月)的时候是不需增加热量的摄取,而到了孕中期的时候,则可以适量地吃一些含热量比较高的食物,像鱼油、蛋黄、或者是菜籽油等这些。
4、确保无机盐、维生素的供给
多吃一些新鲜的蔬菜还有水果,如果已经怀孕了,那么,呕吐的症状如果非常严重的话更应该适当多吃。
5、补充叶酸
叶酸,常温保存就可以,这里我们也提一下,叶酸又称维生素B9,可以很好的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叶酸能够从食物当中进行补给,像绿叶的蔬菜当中就含有的叶酸量,而且含量还比较高;而且也可以从补充剂当中来获取。
6、科学饮食
还应该注意的是要少量多餐,而且饮食烹调一定要注意清淡,如果避免进食那些过度油腻和刺激性非常强的食物,像酒类、咖啡、以及香烟等这些也应该避免摄取。
7、慎吃进补食材
再重申一下,对于人参、燕窝、虫草等这些中药材因为性质各不相同,对于孕妇体质方面也死因人而异的,无论如何,我们建议大家不要盲目去进补,应该是听取医生的指导意见来科学合理的饮食。
中国试管婴儿30年:无主胚胎库存近满 不忍扔不敢扔
“即使病人已经十几年没来了,胚胎还存着。我们中心根本搁不下保存胚胎的液氮罐。这以后该怎么办?”谈及我国试管婴儿走过的30年,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与生殖妇科中心主任郁琦12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心中的忧虑。
世界首例试管婴儿今年步入不惑之年。短短几十年,全球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出生的人口已超800万,作为试管婴儿诞生第一大国,我国每年这一数字高达20多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郁琦的“忧”是国内辅助生殖中心多年悬而未决的共同“心病”。
“无主”胚胎库存近满
一个试管婴儿周期会培育多个胚胎,医院一般筛选出两个胚胎植入子宫里,剩余的胚胎则被放入液氮罐中冷冻保存,今后若有需求,经成功“唤醒”后可再次进行移植。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多数患者在做完试管婴儿后不久便与医院失联,剩余胚胎成为“无主”胚胎。
困扰郁琦的正是这些“无主”胚胎的去留问题:如果一直存下去,医院快没地搁了。保存成本也是大问题。目前一份胚胎的年保存费用,从一千元到三千元不等。这笔费用只能医院买单。
不只北京协和医院,记者从网上了解到,5年前,南京、武汉、深圳、青岛等多省市生殖机构就面临同样的困扰。
资料显示,部分地区冷冻胚胎数几年前便已过万,其中六成以上属“无主”胚胎。
“国内几乎没有医院真正扔掉胚胎。”郁琦说,“从医生角度来讲,毕竟胚胎有变成孩子的可能,如果销毁,我们在心理上也很抵触。”
不忍心扔,也不敢扔
事实上,郁琦不仅不忍心扔,也不敢扔。
“胚胎是人还是物,目前法律并未对其明确定性。虽然我们和病人签了关于保存多久就可丢弃的合同,但如果将来法律将胚胎界定为人,医院贸然将其丢弃可能要面临严重的后果。”郁琦表达了自己的担心。
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对胚胎的处理,医院须获得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书。签署合同是医院应对潜在纠纷的唯一办法。
记者在北京某生殖中心的一套合同上看到,剩余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规定,医院为实施冷冻胚胎的患者保存胚胎6个月,超过期限1个月后,如果患者不提出新的要求,则可将冷冻胚胎丢弃。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国内医院都是各自拟定合同条例,但内容大同小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国内规定人胚胎干细胞研究所用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不得超过14天,《民法总则》第16条将胎儿视为自然人进行考量,未提及胚胎。
从这两点来看,我国法律层面是把胚胎当作“非人”。但“考虑到它有发展成人的潜能,又需要我们特殊对待”。
“法律不解决定性问题,不会明文规定胚胎是什么。”朱虎补充道。加上国内对胚胎能否丢弃也未明确规定,许多医生担忧合同法律效力不足。
亟须完善统一的合同范本
“我看不出来能把合同视为无效的理由。丢弃胚胎并不涉及社会秩序问题,法律没有必要对这方面进行控制。只要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医院按照合同来,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朱虎认为,现在的合同也有“短板”:太简单,没有考虑到很多其他情况。比如夫妻俩人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离异后女方不能再生育,在胚胎处理上两人存在不同意愿,医院该怎么办?没有合同进行预先规定,而仅遵循一方意愿行事,医院可能会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朱虎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合同模式,医学界和法学界联合起来,共同制订出一份完善统一的合同范本,医院再根据自身情况作内容调整,“不仅是胚胎去留,其他一些尚存争议的问题,例如胚胎继承权等,也应该由医法两界多沟通商讨,得出一些共识。否则做出一些错误的规定,代价会更大”。
制定合同范本并不难,事实上,胚胎去留还涉及许多伦理问题。
“由于这些胚胎具有成为人类生命体的潜在可能性,人们在意识或潜意识上将其视为人类生命体或潜在的人类生命体,因而在是否弃置它们的问题上常常会避免做出决定。”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段伟文建议,可从如今的伦理困境倒逼人工生殖技术路线,由冷冻胚胎转向冷冻精子和卵母细胞。
段伟文强调,在事先约定方面,应要求胚胎产生者或所有者事先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认真思考胚胎的生命内涵,审慎对待胚胎的生命属性以及胚胎的产生与使用。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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